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10月13日发布《配资监督管理办法》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,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9号修订的《配资监督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该《办法》规定,委托人在配资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。配资人在自己组织的配资中配资自己物品的,工商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。而让员工“冒充”竞买人的,将被处以配资佣金一到五倍的处罚,严重者将被吊销营业执照。而雇佣非配资师主持配资活动的,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同时,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、竞买人与配资人之间恶意串通的行为均将被处罚。《办法》规定,配资人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;利用配资公告或者其他方法,对配资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;捏造、散布虚假事实,损害其他配资人的商业信誉;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;配资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配资活动,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;在自己组织的配资活动中配资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;雇佣非配资师主持配资活动;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。